黄房文[2009]1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面积纠纷,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市区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预测和实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计算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即实行预测绘。商品房预测绘成果是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也是办理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仅供商品房预售期间使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实际建筑面积测算,即实行实测。商品房产权发证面积以实测数据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预测绘的,应提交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红线图(含分层分户平面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施工图,以及外墙粉刷厚度和公摊部位的说明等资料,并签订商品房预测绘委托合同。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按《房产测量规范》等房产测绘技术标准,出具《房屋面积预测绘技术报告》。
三、商品房预测绘成果经房地产开发企业验收后,房产测绘机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备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将《房屋面积预测绘技术报告》向买受人公示。经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在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网(www.hgfgj.com)和在黄冈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gfdcxx.com)上公示并供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建设,不得改变共有建筑及分摊部位;依法经批准变更规划和设计的,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并更新预测绘成果和公示信息,已预售的还应提供买受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持竣工图、规划许可证(正本)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调整规划文件,以及人防办批准地下建筑设计图等资料,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实测商品房面积。实行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省、市物价局文件要求执行。
五、房产测绘机构发现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分别对照分析,查明原因。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登记的,须送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界址的准确性及测绘报告的适用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实测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红线范围或者与规划批准内容不一致,应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处理,凡未经依法处理的超建房屋不得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